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镇政府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镇政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镇政府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镇政府所属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以及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和市政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维修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等,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
水务工程、单独立项的排污治污工程、造林和国土绿化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农林水工作的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农林水办及水务所。 道路绿化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城-管工作的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城-管办及市政中心。
造价未达到20万元的学校维修工程和教学设备设施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教育工作的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教育办及项目所在学校;造价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镇政府办事处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其现有的临时工作机构和分工范围保持不变。 第八条 成立镇政府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有关业务的对外招标发包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委托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人大工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项目主管领导和监察、城建、财政、审计、工务以及项目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查批准项目的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监督零星项目的发包情况和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投诉。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会议集体议决。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
城建部门应根据深宝府[2007]35号文件的要求内设招标办公室,负责镇政府招标工程三个环节的备案工作和对开标现场的程序和开标结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