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师会计复习笔记:长期股权投资

2017注会师会计复习笔记: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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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这种情况包括:

(1)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计划近期内出售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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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

(2)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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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调整后的投资成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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