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对我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动衔接的调查

对我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动

衔接的调查

强化“三 大”调解衔接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我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动衔接的调查

我县位于XX省南部,总面积3206平方公里,辖35个乡镇312个村、19个社区居委会,1342个村民小组。20**年底有村(居)民104734户,总人口342280人。全县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多种纠纷解决体系,基本形成了一个以调解机制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象征法治意义的诉讼制度、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行政机关主导的行政调解机制等,这一多元的纠纷解决系统在近年来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中起到了毋庸置疑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这一体系在社会治理的运作中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和缺陷。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参差不齐,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三大调解虽都有其自身特定的功能和优越性,但彼此之间结构松散,缺乏合理功能协调与程序衔接,尚未形成纠纷解决的良性循环体制,整体效能发挥不够充分。20**年全县“三大”调解调解案件3508件。其中人民调解调解案件2116件,调解成功2057件,调解成功率97%,行政调解案件980件,司法调解案件412件,复杂、疑难纠纷调解158件,化解152件,化解率92%。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比率分别是60:28:12. 一、“三大”调解运行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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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以其资源丰富、分布广泛、贴近基层等优势,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侵权赔偿等民间矛盾发挥着自己独特的化解作用,成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截止到20**年底,全县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55个,其中乡镇调委会25个,村居调委会223个,企业调委会6个,其他调委会1个。全县有人民调解员1020人,20**年共调解民间纠纷2116件,调解成功2057件,调解成功率97%,防止民转刑案件25件,预防群体性上访32起。 而同期全县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共 565 宗,可见人民调解组织对分流社会矛盾、缓解诉讼压力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其预期功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究其原因,人民调解组织在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方面固然有不适应新形势需求的因素,而现行法律对调解协议效力规定不明确,致使人民调解缺乏吸引力则是根本原因。鉴于此,2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首次被赋予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该规定成人民调解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的“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充分体现了司法调解对民间调解优势的援引,使得调解主体多元化和社会化,增强了司法调解的开放性。2010 年6月《人民调解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些立法上的建设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规范了人民调解程序,确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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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二)行政调解 多次县乡机构改革,我县政府相对实现了“大社会小政府”职能转变,但是政府的服务职能并没有发育成熟,体现在行政性纠纷解决方面,便是出现了行政调解逐渐淡出,功能日渐弱化的现状。一是行政调解发展不平衡。除了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司法、农业、劳动人事等部门的纠纷调处职能得到加强以外,其余行政部门的纠纷调处职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乡镇政府对各类民间纠纷的裁决机制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据不完全统计20**年全县行政调解案件980件。二是行业性纠纷解决机制还没得到有效开发和培育。特别是在专业性强的行业,如金融、建筑、房地产、医疗卫生等行业,由于缺乏相应的行业性纠纷解决机制,大量行业性纠纷无法在行业内部自我消化。三是行政调解协议缺乏统一的法律效力认定规则。除了仲裁裁决实现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外,大部分行政性纠纷解决方式还处于各自为政、相互脱节的状态。如公安交警部门、基层派出所、劳动职能部门的调解协议,在法律效果上并不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效力,经常发生调后诉讼的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四是行政调解所依据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与诉讼适用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如商会、房地产等行业调解机构在调解规则和依据方面混乱无章,法院则通常以其特有的程序规则、证据规则等来衡量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妥当性,否定或撤销调解协议的案例不胜枚举,致使当事人对行政调解缺乏信任而弃置不用。

(三)司法调解 于当前社会矛盾复杂激发,诉讼压力不断增大的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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