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向银行无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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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有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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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投保信用险的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债权; (六)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
对于除信用证以外的债权形式的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上述债权形式所称: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单据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是指(1)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2)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保付”是指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应客户申请,担保其将履行在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责任。
“汇票”是指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签发人签发的、承诺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是指根据UCP600、ISP98、URDG758等国际惯例开立的付款保函和/或备用信用证。
第七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相关当事人:
(一)债务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付款义务人。 (二)买入行(债权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一手和/或二手的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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