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721-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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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1目标制定

3.1.1 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2 参见各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3 安全生产目标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2 安全生产投入目标;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目标;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目标; 5 重大危险源监控目标; 6 应急管理目标; 7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8 人员、机械、设备、交通、消防、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控制指标等。

3.1.4 安全生产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便于考核。目标制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

2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里部门的要求; 3 实力行业的技术水平和项目特点; 4、采用的工艺和设施设备状况等。

3.15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3.2 目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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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各参见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其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目标值、保证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安全生产目标应逐级分解到各个管理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保证措施应力求量化,便于实施与考核。

3.2.2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3.2.3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硬景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并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2.4 勘察、设计等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法人同意,并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2.5 各参见单位应加强内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管控。

3.2.6 个参见单位安全目标实行自主管理。工程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目标管理难以按计划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管理计划,并重新备案或报批。

3.3 目标考核

3.3.1 项目法人应制订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各参见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各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制订。

3.3.2 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施工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备案,项目法人自查报告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勘察、设计等参见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3.3.3 项目法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有关参见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参见单位每季度应对内部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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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考核。

3.3.4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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