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纯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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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

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②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 客体变更①客体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 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目的达到)

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 2、协议终止(目的没有实现,双方共同行使解除权)

3、违约终止(单方行使解除,目的没有实现)

①主体一方违约

②发生不可抗力: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果改为“完全的”则是错误的说法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如果改为“一致”则是错误的说法

3、行为内容合法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②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概念重复记忆: .......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行为的自愿特征:

第一、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从事某种民事行为,是否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 第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一致的协议。 第四、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行为,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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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

重点: ...

应特别注意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 ...........................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内在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属于构成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4、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这条书上没讲,给大家参考坚强书本的理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 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 应是合法行为。

三、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含义

PS: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基本结构: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指被代理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

内部授权委托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

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缺一不可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i.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ii.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不需指定过程) iii.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所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需

要指定过程)(②和③都属于法定代理) ............

PS: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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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①没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 的责任承担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1)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

(3)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1) 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

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紧急情况除外。 (四)代理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 代理事务完成;

② 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 ③ 代理人死亡; 注意:这里没有被代理人死亡。 ④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 作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 取消指定; 监护关系消灭;

四、财产权制度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

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重点: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 关于债权: (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S:债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给付有二个含义1、作为;2、不作为

(二)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

(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债权≈权利(要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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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义务(给出去) ..........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但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但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注意:没有赔偿义务)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 (三)债的消灭(考试重点)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1、债因履行而消灭:(自然终止)债权人的利益得一实现; 2、债因抵消而消灭:

(1)必须是对等债务

需符合的条件: ( 2)必须是同一类的给付之债;

(3)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限期;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的含义:

①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而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法。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当归国库所有。 4、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一具体的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6、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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