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
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 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招标: (一)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二)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完成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
(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暂估价招标的中标结果;
(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总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人选择劳务分包人的,应当将拟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分别向总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方可实施。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应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暂估价的发包合同也应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