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最新)律师拟定版本

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合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对等、诚实守信的合作原则,通过合作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合伙方以自愿为原则,精诚合作,共同努力,发挥、利用、整合各自的资源优势,建立一个对社会有责任感和价值服务公司。

第二条 合伙经营公司和范围

1. 公司名称: ; 2. 法定代表人: ;

3. 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公司为准;

4. 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合伙各方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鉴于上述公司为甲方开设,已经正常经营、拥有固定客户,故此,出资额及占比:

1) 合伙人 ,以 现金、技术及客户资源 方式出资,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 元,占总股本 %。 2) 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现金出资人民币 元,占总股本 %。

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预留公司股份 20 %用于相关软件开发合作商,具体合作条款以甲乙双方书面签

订的为准。

2. 本合伙公司达成约定经营目标和效益目标后而有必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资扩股时,双方应按照股份比

例进行同比例的稀释,稀释后的盈余股份允许以现金的出资方式受让给如下人: ? 对公司效益、发展贡献大的全职股东。 ? 对公司效益、发展贡献大的员工。

?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有资金实力的第三方。

3.合伙各方均应于本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缴纳现金的出资存入合伙共有账户(后期合伙结算账户),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账户信息为: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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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房租、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按照以下分配顺序进行:

1) 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为了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所得利润应当预留一部分作为后续发展资金,所留比

例经股东讨论决定,由公司负责人按计划支配。建议初期(前三年) %,三年后由股东讨论决定。 2) 工资分配:如有合伙人在公司任全职,应予开工资,甲方每月工资底薪为 元,但如公司在甲

方经营下单月收入低于 万元的,甲方不享有底薪保障。公司其他全职员工的公司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3) 股红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所得利润刨除预留持续发展资金用途外,合伙人共同商议股红发放

额度。按占股比例合理分配,由负责人签字后执行,每年分配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公司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占股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3. 合伙公司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③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相等义务,享有同等权利;

2.退伙:①合伙人 年内已投资资金不得退出,如果经营后期需要追加资金的,自愿追加,股份份额按比例增加,原始股应当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由股东讨论决定。如合伙公司盈利的,按退出方原始出资比例出让股份,如合伙公司亏损的,按公司现有价值80%出让股份,如其他合伙人未申购的,合伙公司有权寻找第三方投资人入股,出让股份计算方式不变,退出方自退出后不享有公司任何收益。 3. 退伙方式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公司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股份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不愿继续的,经合法手续后自愿申请退出;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扣除已投入的资金债务还未偿清,而个人又失去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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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公司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消极怠工等损害合伙事业的。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有合伙人退出后,不得参与无形资产的分配,包括商标,客户资源;不得要求改公司或者商标名。 合伙人退伙后,按上述出让股份计算方式退股。 5.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授权公司标的执行经理;②对本合伙公司进行日常管理;③控制费

用和成本,提高投入产出比;④决定支付合伙债务;⑤决定增加合伙财产及提议变更合伙财产的占有比例。⑥组织月度和年度股东经营会议。⑦授权、决定各合伙人在公司内的工作职能。⑧甲方作为合伙公司公司的承租代表,负责办理合伙公司各项手续,但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合伙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双方合伙人共同讨论,甲方享有一票否决权。

1) 合伙公司的业务费用支出超 元。如:业务招待费、业务拓展费等费用。 2) 重大的促销活动;

3) 提名合伙公司事务执行人;

4) 增加,降低公司经营目标,调整、转换经营公司,扩大业务类型; 5) 调整合伙人利润分配比例和所占财产份额; 6) 决定合伙公司的物价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2. 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账册

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的权利:

①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②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③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④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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