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取得收益,或者执行政府定价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管委会负责领导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负责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管委会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审计局每年应当定期向管委会和重庆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及市审计局报告。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

(一) 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二) 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 (三) 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局可以将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编制、勘测、设计、环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列为审计调查对象。审计局有权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按计划实施。

建设单位当年末向审计局上报次年项目送审计划,审计局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在项目送审计划中筛选具备审计条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分类编制次年度市审计局审批计划和委托审批计划,分别经市审计局和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纳入送审计划的区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满足总投资金额5000万及以上,其中:工程结算还应满足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及以上;未纳入审计局审计的区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

纳入送审计划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满足总投资金额500万及以上,其中:工程结算还应满足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及以上;未纳入审计局审计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由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零星工程审计按照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总投资金额确定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准,无概算的以可研报告、项目备案或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投资额为准,财政专项的以财政预算为准。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局将开展审计:

(一)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项目已由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二)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已完成交(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并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三)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时间实施。 审计局开展审计应当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资料提供要求等。

第十二条 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竣)工等验收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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