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

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鲁建发[2006]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

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特制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 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编制。

第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可以设立预算控制价。 预算控制价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预算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预算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计价规范》、《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预算控制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设立预算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算控制价的设立方法、公布的内容和时间。

预算控制价一般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公布。招标人在公布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预算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分析计算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可放弃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预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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