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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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笔记经典版

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有偿合同: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区别:(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 (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同法原则:功效: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内容: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一主体: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要约: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身没有法律效力1法律规定2当事人的意愿3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4交易习惯。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③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件:1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3违反义务方具有过失。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与违约责任区别1责任性质2责任方式3责任基础。与侵权责任区别1关系人2责任基础3构成要件4责任方式与赔偿范围。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特殊生效要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方为生效。有些合同还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联系:成立是有效的前提。区别:1目的: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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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合同效力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2要件: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侧重形式上的考察;合同有效的要件既包括实质的也包括形式的,侧重于内容上的考察。无效合同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受益的除外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原物或不当得利)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3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误解应该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事实的不正确假设或者认识。显失公平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要件:欺诈故意 欺诈行为 两个因果关系。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效力未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构成要件:无权 代理。特别构成要件:存在着授权的假象——客观要件;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主观要件。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附随义务指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但为确保合同目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和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而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保护义务等。特征:法定性 辅助性 附随性 不确定性。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2保护功能,维护对方人身及财产上的利益。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①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如果行使该权利有悖诚信原则,则不得行使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在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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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后果:当事人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①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②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③须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并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要件:债务人所为的行为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是指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第三人主观上须为恶意。行使方式: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抵押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对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提供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特性1优先受偿性2从属性,即从属于债权而存在3不可分性,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毁损灭失而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条件1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2抵押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3内容合法,包括抵押物适格及“绝押条款”的禁止4履行登记程序。实现方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决。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为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合同有约定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时间限制: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留置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要件①须债权人已按合同约定事先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②须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即二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③须债务已至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行使:留置依法成立后,债权人不能立即处分留置物,须给债务人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然后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占有必要的使用收取孳息及优先受偿;妥善保管留置物。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保有留置物的所有权;不得妨害留置权的行使。善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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