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18年修订版)

1.森林转化燃烧引起的碳排放

森林转化燃烧,包括现地燃烧(即发生在林地上的燃烧,如炼山等)和异地燃烧(被移走在林地外进行的燃烧,如薪柴等)。其中,现地燃烧除会产生直接的二氧化碳排放外,还会排放甲烷和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异地燃烧同样也会产生非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但由于能源领域清单中,已对薪炭柴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作了估算,因此这里只估算异地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现地燃烧CO2排放(以碳计)=年转化面积×(转化前单位面积地上生物量-转化后单位面积地上生物量)×现地燃烧生物量比例×现地燃烧生物量氧化系数×地上生物量碳含量

现地燃烧非二氧化碳排放:主要考虑甲烷和氧化亚氮两类温室气体,计算方法如下:

CH4排放=现地燃烧碳排放(吨碳)? CH4-C排放比例?16/12 N2O排放=现地燃烧碳排放(吨碳)?氮碳比? N2O-N排放比例?44/14

异地燃烧CO2排放(以碳计)=年转化面积?(转化前单位面积地上生物量-转化后单位面积地上生物量)?异地燃烧生物量比例?异地燃烧生物量氧化系数?地上生物量碳含量

2.森林转化分解引起的碳排放

森林转化分解碳排放,主要考虑燃烧剩余物的缓慢分解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由于分解排放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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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时,采用10年平均的年转化面积进行计算,而不是使用清单编制年份的年转化面积。

分解碳排放(以碳计)=年转化面积(10年平均)?(转化前单位面积地上生物量-转化后单位面积地上生物量)?被分解部分的比例?地上生物量碳含量

(二)活动水平数据与确定方法

本部分的主要活动水平数据包括:乔木林、竹林、经济林转化为非林地的面积。由于森林资源清查数据往往只提供了两次清查间隔期(通常为5年)内的总转化面积,因此实际清单编制年的转化面积,可以用5年平均值来代替。而在估算分解排放时,需要用到10年平均的年转化面积。所有森林转化面积数据,可以通过各市森林资源清查资料获得。

如森林资源清查数据中没有转化面积,可以进行调研获取,调研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林业局审批的有林地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等的面积;第二部分是其他有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面积(如国土部门掌握的有林地改造为农田的面积、又如执法部门掌握的非法使用林地转化为非林地的面积等等)。

(三)排放因子数据与确定方法

实测森林转化的有关排放因子比较困难,而国际上的有关测定也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各市(县)在编制清单时,应努力提供并完善适合本市(县)的相关排放因子,以降低清单结果的不确定性。

1.转化前单位面积地上生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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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森林资源清查数据,往往只提供了乔木林转化面积,而很难区分具体的林木种类,因此在实际估算过程中,首先通过全市乔木林总蓄积量(V乔)和总面积(A乔),获得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然后运用全市平均的基本木材密度(SVD,表4.4)和地上部生物量转换系数(BEF地上,表4.5),计算乔木林转化前单位面积生物量(B地上)(公式4.10):

B地上V乔??SVD?BEF地上 A乔 (4.10)

竹林和经济林的平均地上部生物量,确定方法参照表4.6。 2.转化后单位面积地上生物量

我国有林地转化为非林地,主要用于建设用地,转化后地上部生物量基本上为0。本清单在计算时,转化后地上生物量也全部采用0。

3.现地/异地燃烧生物量比例

我省森林征占后,除可用部分(木材)外,剩余部分通常采取现地火烧清理,现地燃烧的生物量比例约为地上生物量的40%,而用于异地燃烧的比例估计约10%。

4.现地/异地燃烧生物量氧化系数

1996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缺省值为0.9。 5.被分解的地上生物量比例

被分解的地上生物量比例=1-收获的木材生物量比例-现地燃烧的生物量比例-异地燃烧的生物量比例。考虑到分解排放在总清单中占比较少,计算地上生物量被分解的比例又比较复杂,因此本清单均采用与IPCC推荐一致的被分解的地上生物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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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15%)。

6.非CO2温室气体排放比例

甲烷-碳和氧化亚氮-氮的排放比例,199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缺省值分别为0.012、0.007。

7.氮碳比

199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缺省值为0.01。 8.地上生物量碳含量

考虑到本清单在将蓄积量转化为生物量的计算过程中,使用的是全市(县)的活立木总蓄积量、各类林木的加权平均参数,因此本清单在选择使用含碳率进行计算时,不再考虑树种、器官、林龄等的差异,均采用与IPCC推荐一致的含碳率(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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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废弃物处理

一、概述

(一)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排放

城市固体废弃物和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处理,可以排放甲烷、二氧化碳和氧化亚氮气体,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来源。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包括城市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产生的甲烷排放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量,以及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理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排放源的界定

废弃物处理的甲烷排放源包括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及工业废水处理。

包含化石碳(如塑料、橡胶等)的废弃物焚化,是废弃物部门中重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来源之一。废弃物的能源利用(即废弃物直接作为燃料发电,或转化为燃料使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当在能源部门中估算并报告。固体废弃物处置场所的非化石废弃物和废水处理污泥的焚烧也可以排放二氧化碳,这部分排放是生物成因,应作为信息项报告。

废弃物处理也会产生氧化亚氮排放,但氧化亚氮排放机理和过程比较复杂,主要取决于处理的类型和处理期间的条件。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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