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宣传资料
解读汽车召回制度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经过在互联网和报纸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由各方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等程序,使这项立法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同。相信这个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
认定:国家将设专家委员会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负责。
据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于献忠介绍,为了使缺陷汽车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将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的检验机构,组织建立专业配套的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委托进行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技术检测和确认等项工作。目前,上述工作已有初步方案。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车商隐瞒缺陷:罚!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起草这部规定的有关专家介绍,制造商发生下列三种情况将受到惩处:一是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二是制造商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三是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
另外,制造商拒不执行指令召回的,将被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解读:召回不等于退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15日正式颁布,有关专家提醒广大车主,缺陷汽车被召回并不等于旧车退还厂家,再换新车。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说,召回所说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这种缺陷更多地表现为潜在的隐患。召回是针对群发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个案,产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着产品整体不好。如2003年发生群发性故障的几种车型,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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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消费者不承担召回费用
缺陷汽车召回,是否要消费者承担一定费用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召回对消费者是免费的。
这位负责人说,汽车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换、修理缺陷部件为主要特征,具体召回活动由制造商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此,召回对消费者一般是免费的。
同时,企业的召回活动又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整个召回过程中要给予监督和指导,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性工作,涉及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前期技术准备、信息网络建设、实施后的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宣传、培训等方方面面,需要国家专项财政予以支持。
链接:何为缺陷汽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新闻发言人刘兆彬解释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3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缺陷汽车产品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汽车产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采用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按照规定,一方面,消费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进口商投诉或者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当积极配合厂商进行缺陷车召回。另外,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解读:召回对汽车厂家的影响
主动召回是世界汽车制造商的普遍做法,汽车制造商一旦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是否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呢?有关专家表示,主动实施召回是企业诚信的表现。
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说,缺陷汽车召回不但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促使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行为更为规范,从而维护正当的竞争和市场秩序。从已实施召回制度多年的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看,汽车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特别是企业对有缺陷的汽车产品的主动召回行动,不但不会影响企业在公众中的信誉,反而还会提升企业的信誉,给消费者和全社会留下负责守信的美名。这种行动的带动和辐射作用还可以影响到其他行业,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
此外,《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后,对国内生产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一视同仁,国内外汽车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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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彰显公共安全至上
备受瞩目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在3月15日浮出水面,其宗旨是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这再次彰显一个准则:公共安全至上!
近年来,公共安全事故频发。以汽车为例,由于存在系统性缺陷引发的交通事故数目庞大。公安部于今年年初通报的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显示,全年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死亡人数为4527人,比2002年多死亡377人,上升幅度为9.1%。机械故障主要是制动失效和制动不良,此两项分别造成1389人和1972人死亡,分别比2002年多死亡138人和134人,增长幅度分别为11%和7.3%。 维护公共安全,是一个负责的政府应尽的职责。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召回的相关法律条文,致使广大消费者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反观世界其他各国,美、日、欧对缺陷汽车召回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而在我国,却曾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当某些国际汽车公司发出缺陷汽车召回后,却以我国无此法律为由拒绝为中国消费者弥补损失。面对法律出现真空地带,消费者蒙受权益损失,一个有责任心的政府是无法坐视不理的。从2001年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着手研究召回制度的实施,从肯定其必要性到论证其可行性,最终遵循“借鉴国际、结合国情、积极推进、慎重行事”的原则,完成了法规的起草。
维护公共安全,是一个成熟企业所做的必然选择。资料显示,仅2003年,就有福特、大众、通用、三菱、丰田等世界知名汽车制造商发出过缺陷汽车的召回通知。尽管召回对于企业而言,意味着巨大的成本付出,然而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从已实施召回制度多年的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看,汽车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特别是企业对有缺陷的汽车产品的主动召回行动不但不会影响企业在公众中的形象,反而还会提升企业的信誉,给消费者和全社会留下诚实守信的美名。而我国汽车企业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也在快速成长,早在2001年4月质检总局主持召开的研讨会上,汽车业界人士就意识到实施召回势在必行,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已经开始做相关准备工作。对于召回,企业从回避走向正视,这乃理性之举,成熟之举。
公共安全至上,不仅限于制订法律,更应重在执行。对于这样一个新鲜事物,无论是召回的具体实施者——企业,还是召回的监督管理者——政府,都要经历一个磨合期。但是只要遵守公共安全至上的准则,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部法规的成功实施将为消费者编织一张安全网,为企业打造一块诚信牌,为政府形象增添一抹新亮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