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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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存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是一项资产,因此确认存货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与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二是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存货入账成本的确定。存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发出存货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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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跌价准备的有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应在原先计提金额内转回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应将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成本作比较,按两者孰低对材料进行计价。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超出合同订购数量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存货跌价准备一般应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特殊规定。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应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6.存货毁损的规定。发生存货毁损,应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计人当期损益。

7.有关存货披露的规定。在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与存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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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下列信息:①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②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③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④与存货跌价准备有关的情况,包括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等。 二、新准则规定的主要变化

现行涉及存货的会计核算规定主要是财政部200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简称“原准则”)和2000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原制度”)。相对于原准则、制度,新准则有以下变化:

第一,新准则在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不再允许选择后进先出法。

第二,新准则明确了存货成本中可包括借款费用,即可进行利息资本化,前提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 第三,原准则、制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以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不计人存货成本,直接计入损益。而新准则中取消了该项规定。

第四,新准则与原准则、制度均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即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而新准则增加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的规定,目的是防止相关规定被滥用。

除以上不同之处外,新准则对以下两类业务的处理未做出明确规定:④接受捐赠取得存货。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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