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慵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公职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的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行为

第五条 公职人员工作平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思路不清,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不能胜任本职,影响工作进展的;

(二)不从实际出发,违背客观规律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大局意识不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思想保守僵化,创新能力低,贻误发展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者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规承诺,不讲诚信,虚报、谎报签约

资金额度,或者跟踪落实不够,致使资金到位率低,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责任意识不强,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落实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九)对公开承诺的事项,无合理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 第六条 公职人员工作琦极、懒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单位或者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时限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下级请示事项不及时办理,久拖不决或者不予答复,造成后果的;

(三)对分管和负责的工作敷衍了事,缺乏权极性、主动性,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办理时;

(四)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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