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通用条款

37.5 独立检查

工程师可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名独立的检查员进行。根据第2.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做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将这种任命(在14天前)通知承包商。 38.1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非工程师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类部分的检查和测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8.2 剥露和开孔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38.1款的要求已经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39.1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拆运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述事项发出指示:

(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i)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

ii)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39.2 承包商不遵守指示

如果承包商一方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则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暂时停工

40.1 暂时停工

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如暂时停工不属于下列情况,则应运用第40.3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一方某种违约或违反合同引起的或由他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现场天气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不包括因工程师或雇主的任何行动或过失或由第20.4款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所引起的暂停)。 40.2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室

根据第40.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款规定的情况下,工程师在雇主和承包商适当的协商之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的工期的权力;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的费用款额。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40.3 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而暂停,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该项停工属于第40.1款中的(a)、(b)、(c)或(d)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但不一定要)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商可按照第51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删减的工程,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雇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69.1款规定终止其被雇用的义务,此时应执行第69.2和69.3款的规定。

开工和误期

41.1 工程的开工

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该工程施工。 42.1 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 除合同可能另有规定外:

(a)随时给予承包商占有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

并根据合同中对于工程施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书的同时,雇主应使承包商占有:

(c) 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现场;以及 (d) 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类通道。

以便使承包商能够根据第14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的话)开始并进行施工,否则,将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此时应将该建议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将随着工程的进展,不时让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现场的其它部分,以便使承包商能以应有的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或按上述进度计划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议进行工程施工。 42.2 未能给出占有权

如果由于雇主方面未能按照第42.2款规定给出上述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

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42.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商应承担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3.1 竣工时间

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内竣工的整个过程及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的话),应按照第48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规定的(视情况而定)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内竣工;或在第44条可能允许的延长工期内竣工。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44.2 承包商应提供的通知书和详细申述

但工程师不一定必须作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之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44.3 临时的延期决定

假如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第44.2(b)款所述的28天内提交详细申述成为不切实际时,如果承包商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了最终详情,承包商仍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延误,应作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详情之后,工程师应复查全部情况,并提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延长全部工期的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作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终审结果不应导致减少工程师业已决定的任何延长工期的时间。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件下,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不经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1 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即应在工程师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支付附加费用。如果由于执行工程师按本条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承包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任何工作,则承包商有权请求工程师对此给予准许。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使雇主开支了附加监理费,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应由承包商偿还给雇主,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47.1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第48条规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如果有区段),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相应金额(这笔金额是承包确为这种过失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而不是作为自相应的竣工期限起至颁发整个工程或相应区段的移交证书之日止之间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罚款,上述损害赔偿费应限制在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适当的限额内。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雇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损害赔偿费。此损害赔偿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 误用损害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如果有区段)的竣工期限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签发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该工程或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对整个工程或区段(如果有区段)的价值比例相应地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比率;而不应影响上述限额。 48.1 移交证书

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将此结果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以应有速度及时地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书和书面保证应视为承包商要求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21天内,或者发给承包商一份移交证书,说明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或者给承包商书面指示,以工程师的意见详细说明在发给该证书之前,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全部工作。工程师还应向承包商指出工程中影响基本竣工的任何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在这里所说的给出书面指示之后和工程竣工之前出现。承包商在完成预定工程和修补好所指出的任何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21天内收到上述移交证书。 48.2 区段或部分的移交

同样,根据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而工程师也应就下列各项签发移交证书:

(a)投标书附件中规定有不同竣工时间的任何区段;或

(b)已经竣工且工程师认为满意并且已被雇主所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或

(c)在竣工之前已由雇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此类提前占有或使用在合同中未曾规定,或者承包商并未同意作为一种临时措施)。 48.3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那么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工程师可就该永久工程的一部分颁发移交证书,而且一经发给此类证书,即应视为承包商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迅速地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48.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该移交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缺陷责任

49.1 缺陷责任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缺陷责任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并从下列时间算起: (a)从工程师根据第48条证明的工程竣工的日期;或者

(b)在工程师根据第48条签发了一份以上证书的情况下,各个被证明了的日期。 对与缺陷责任期有关的“工程”一词也应作相应理解。 49.2 完成剩余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了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立即或一旦可行就按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并以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将工程移交给雇主,承包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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