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

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 【发文字号】会协[2003]18号

【失效依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3.01.28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 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行为,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组织实施,并好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 / 2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指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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