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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的三级管理模式,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分子公司管理;三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三级非招标采购),由基层企业管理。
第五条 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非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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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价。
竞争性谈判是指与两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由三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应答和一次性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价是指三个及以上供应商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多次报价,通过价格竞争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应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事先审批的,应先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紧急采购。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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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四)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五)紧急采购。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询价方式:
(一)技术规格和标准较统一,潜在供应商有三个及以上; (二)紧急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价方式: (一)技术规格和标准统一,满足技术和商务条件的供应商有三个及以上,以价格作为选取供应商的唯一依据;
(二)紧急采购。
第三章 采购准备
第十二条 采购准备包括制定采购方案、编制审查采购文件、以及组建采购工作组和采购小组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的技术特点、使用环境和供需情况等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项目概述、采购标的基本描述、采购工作前期开展情况、采购方式、资格条件、潜在供应商选取方式以及评比办法等。其中:
(一)潜在供应商选取方式可采取公开方式或者邀请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全部有意愿参加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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