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技术管理是指对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涉及机网协调保护以及设备参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达到技术监督及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内容包括: 1.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的情况;
3.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 调度通信管理内容包括: 1.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3.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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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及远动通道中断情况。
第二十四条 调度自动化管理内容包括: 1.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3.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时遥信、遥测和远动设备以及电量采集装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励磁系统管理内容包括:
1.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或其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核定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 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管理内容包括: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是否满足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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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系统要求;
2.绝缘是否达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 3.接地网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管理内容包括:
1.发电机静子过电压、静子过励磁、静子低电压、发电机低频率、高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是否达到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2.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行业和所在电网专业技术规定和标准,针对影响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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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系统和专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章 实施和监管
第三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厂网联席会议由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定期对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考核应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等方面,并根据电力系统实际,设置不同的权重系数。考核结果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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