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修订)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财会[2010]2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 1 / 4

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

任》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关联方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相比,这些关联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

(一)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

(二)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三)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例如,某些关联方交易可能没有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财务报表实际或潜在的影响,许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作出了规定。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或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条 即使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很少的规定或没有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足以确定财务报表(就其受到 2 / 4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第六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更容易发生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评价是否存在一项或多项舞弊风险因素相关。

第七条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就关联方而言,由于下列原因,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

(一)管理层可能未能识别出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特别是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关联方作出规定时;

(二)关联方关系可能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操纵行为提供更多机会。

第八条 由于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在计划和实施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尤为重要。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风险。

第二章 定义

第九条 关联方,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指财务报告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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