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规——亦可称教育法、教育法律或教育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一定社会的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6、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7、教育制度(广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
专业资料
. . . .
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8、狭义的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0、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水平。 11、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2、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教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它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等形式。
13、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4、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5、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16、教师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专业资料
. . . .
17、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
18、教育法制——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它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19、教育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
二、判断题
1对 2错 3对 4对 5对 6对 7对 8对 9对 10对 11对 12对 13对 14对 15对 16错 17对 18错 19对 20对 21对 22错 23对 24对 25对 26错 27对 28对 29对 30对 31错 32错 33对 34对 35错 36对 37错 38错 39错 40错 41对 42对 43对 44对 45对 46对 47对 48错 49对 50对 51对 52对 53错 54对 55对 56对 57错
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