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专项统计制度考试重点内容

精选资料

金融专项统计制度汇编重点内容

一、贷款分行业统计

“贷款总计”(12D26/22D26)=“(八)贷款”(12M31/22M31)+“(十五)各项垫款”(12MBE/22MBE)+“(十七)融资租赁”(12MBT/22MBT)

贷款指金融机构对客户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普通贷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并购贷款、贸易融资、银团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不含票据融资)。

行业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行业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执行,单位所属的行业性质根据该单位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若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若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占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如果按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则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总计”统计口径扩大,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口径,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执行。对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拆放款项视为对“J.金融业”贷款,对境外同业拆放款项视为“对境外贷款”。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二、中长期贷款统计

中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合计”统计口径扩大,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长期款项纳入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统计口径,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执行。对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中长期拆放款项视为投向“J.金融业”贷款,对境外同业中长期拆放款项视为投向“对境外贷款”。

三、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统计

1、新增境内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指标,修改后境内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类。分别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指标下设其中项,统计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企业贷款;分别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个行业下设其中项,统计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明确贷款不含票据融资。

2、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可修改编辑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