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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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权费和价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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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㈠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㈡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

㈠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㈡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㈠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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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

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可以开支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须的成本、费用等。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份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国有地勘单位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略)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综字[1999]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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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中所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按各自出资比

例享受出资权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出让目前搁置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全部或部份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三、为了适应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四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的需要,各地应对市(地)县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予以规范。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收取,不宜实行层层委托收取的办法。确需委托收取的,必须经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但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据探矿权采矿使用费和价款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的要求,国务院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省级及省级以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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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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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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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缴或免缴。

第三条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㈠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㈡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㈢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

㈠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㈡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实行两级审批制。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使用费的减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批准文件报送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

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矿业投资人,应在收到矿业权领证通知后的10日内填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管辖规定,报送矿业权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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