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7.1.1.2

未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由各单位分别确定值班人员,明确

值班职责;值班人员统一协调调度,组织报警、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7.1.2

统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统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防火

7.1.2.1

巡查等规章制度。

7.1.2.2

建筑物内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租赁使用单位之间应签订消

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7.1.3

统一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可由消防安保人员承担,巡查内容包括:

a) b)

营业期间,至少每两个小时对建筑物内所有部位巡查一遍。 检查安全出口是否锁闭、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d) e)

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形。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统一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共用建筑消防设施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

7.1.4

7.1.4.1

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7.1.4.2

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租赁、使用单位维护疏散设

施和消防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7.1.5

统一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依据DB37/T 1645进行验收,达到标准要求。

7.1.6

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7.2

检查方法和要求

检查值班室(控制室),应设置了统一的值班室(控制室),

7.2.1

值班室(控制室)内醒目位置悬挂了火警处置程序。

7.2.2

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制定了统一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各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7.2.3

检查防火巡查记录,应统一组织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填写详细,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2.4

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统一管理,

不应存在堵塞、分隔、占用、锁闭等问题。

7.2.5

检查自动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应

统一维护管理并完整好用。

7.2.6

检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应统一组织开展并达到标准

要求。

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8

8.1

8.1.1

检查发现单位组织制度、档案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单位3

日内进行修订和完善;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督促单位参加。

8.1.2

检查发现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8.1.3

检查发现消防疏散设施、自动消防系统、灭火器材配置等方面

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令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法处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或强制执行。

8.1.4

检查发现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8.1.5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8.1.6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未达标的,要现场辅导、培训,直

至达到标准要求。

8.1.7

多产权多家单位合用同一建筑物未统一设置值班室、组织制度

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要指导、督促单位3日内改正;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及建筑物内各单位之间未按照要求互相签订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要督促整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存在火灾隐患的,依法对有关责任方给予处罚。

8.2

公安派出所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公安派出所负责“九小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

8.2.1

及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

8.2.2

检查发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未达标的,要现场辅导和

培训,直到达到标准要求。

8.3

上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

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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