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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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行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往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干知识更是觉得收获颇丰,固然其后也有很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点,但可能安排的题目,部份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很多重复的地方,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存了原有部份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一、地役权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份

二、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装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分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奇,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还是持一种保存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尽对一个新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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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情势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否是物权的题目,期待相干司法解释对其昭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 对保护农民利益来讲,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能够按相干规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干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之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干养老、医疗保险等。

六、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成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法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甚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七、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 各位教授讲课过程当中最常援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八、不动产登记

1、明确不动产应同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分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分登记的现状,以免二部分登记发生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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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的事实出现。但具体收回哪个部分,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干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避免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完)

附送:

律师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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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10月日,备受注视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心的议事日程,依法治国主题使人期待。

最近几年来,人们的眼光总是被那些典型的案件所吸引,总是批评那些典型案件的违法的地方。却不知,在这个社会里,不单单违法案件是坑人的,还有很多看似正当的案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并侵害公民正当利益的。例如这些年来,很多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项的规定,以 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剂使用土地 为由收回了很多公民、法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贸易开发。假如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而诉讼,则无胜诉之可能,其缘由是有法律作为该行政侵权行为的支持。固然,该法条第项 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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