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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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作者:王梦姣 陈燕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7期

【摘 要】 边沁认为人类的基本法则是“避免痛苦,追求幸福”,人们的行为也是在这一本的控制和支配下。边沁将功利主义应用于立法和法学领域,并提出衡量正确与错误标准以及一切法律目的都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政府的职责正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这一法律思想在英国的政治领域和西欧的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这一理论当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关键词】 功利主义 避苦求乐 局限 一、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概述

功利主义,风靡于19世纪的哲学思潮,是西方传统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代表人物主要有杰瑞米·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边沁是一位很有智慧并且对法学兴趣浓厚的学者,他将这种功利主义应用于立法和法学领域。因此,他不单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也是分析法学的有效倡导者。

从哲学上讲,功利主义是一种基于理性的规范理论,它主张人们必须从效用和有用的结果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换句话说,功利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将社会福利或个人幸福视为终极价值。任何人、任何行为和任何事物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他们对最终价值的贡献程度。功利主义认为人类的基本法则是“避免痛苦,追求幸福”,即功利主义。逃避困难、寻求幸福是人类的本性,并且人们的行为也是在这一本的控制和支配下。他认为应该依据行为自身造成的痛苦和幸福程度来权衡行为的善与恶。因此,善良的行为就是能任何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幸福的人的行为,政治上是优越的,法律上是正确的。因此,这种外来物往往会产生善良、幸福、利益等。为了谋求幸福和防止痛苦,边沁提出依附四种制裁:第一,自然制裁(如疾病等)。),其次,政治制裁(如法律判决等。),第三,道德制裁(如舆论等。),第四,宗教制裁。当人们觉得不服从比服从更有害时,他们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因为人们没有国家,就缺乏安全感,不能组建家庭,储蓄自己的财产,功利就成为国家产生的唯一基础。对于政府来说,通过避免困难和寻求幸福来增进社会幸福是政府的职责。边沁认为功利主义适用于立法,立法应该基于整个国家的幸福(幸福包括生存、平等、财富和安全)。它还提出了判断立法等的标准,这里不再赘述。

二、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

(一)政治领域。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出现之后,很快成为了19世纪乃至西欧影响最广的法学思潮。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英国的产业革命发展迅速的时代,产业革命打破了光荣革命的格局所确立的政治格局,新兴资产阶级要求更多的权力和利益。在法律制度上也是如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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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产阶级要求改革旧有的法律制度。边沁是激进自由主义运动的思想领袖,为英国的法律思想改革提供理论准备。他反对君主制,提倡普选制。他对被压迫的人们抱有深切的同情心。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原则思维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变革运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基于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他特别关注刑法,并通过对刑罚合理性的评论开始了他的法律改革创作活动。功利主义认为,一个好的政府必须体现为大多数人提供最大幸福的原则,减少不平等,致力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19世纪的三次议会改革中,对选举资格的财产限制越来越少,选举范围也相应扩大。国会颁布了一项无记名投票法,边沁在半个世纪前提出了这项法律。英国议会颁布和修订的《公务员法》和英国议会颁布的《国民教育法》都受到边沁功利主义的启发和借鉴。

(二)法学领域。在边沁之前,自由、公平正义和理性是法律的原则和准则的主要内容,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被称为自然法理论。 边沁提出功利主义并且将其与法律相结合,树立了明确清晰的法律标准。比如在法律起源问题上,边沁抛弃了以往启蒙思想家通过“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的假设来论证国家与法律的生成的起点问题,而是通过人类自身可感受的快乐和痛苦来起融入政治、法律问题的分析。在法律思想中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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