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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作者:王梦姣 陈燕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7期
【摘 要】 边沁认为人类的基本法则是“避免痛苦,追求幸福”,人们的行为也是在这一本的控制和支配下。边沁将功利主义应用于立法和法学领域,并提出衡量正确与错误标准以及一切法律目的都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政府的职责正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这一法律思想在英国的政治领域和西欧的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这一理论当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关键词】 功利主义 避苦求乐 局限 一、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概述
功利主义,风靡于19世纪的哲学思潮,是西方传统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代表人物主要有杰瑞米·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边沁是一位很有智慧并且对法学兴趣浓厚的学者,他将这种功利主义应用于立法和法学领域。因此,他不单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也是分析法学的有效倡导者。
从哲学上讲,功利主义是一种基于理性的规范理论,它主张人们必须从效用和有用的结果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换句话说,功利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将社会福利或个人幸福视为终极价值。任何人、任何行为和任何事物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他们对最终价值的贡献程度。功利主义认为人类的基本法则是“避免痛苦,追求幸福”,即功利主义。逃避困难、寻求幸福是人类的本性,并且人们的行为也是在这一本的控制和支配下。他认为应该依据行为自身造成的痛苦和幸福程度来权衡行为的善与恶。因此,善良的行为就是能任何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幸福的人的行为,政治上是优越的,法律上是正确的。因此,这种外来物往往会产生善良、幸福、利益等。为了谋求幸福和防止痛苦,边沁提出依附四种制裁:第一,自然制裁(如疾病等)。),其次,政治制裁(如法律判决等。),第三,道德制裁(如舆论等。),第四,宗教制裁。当人们觉得不服从比服从更有害时,他们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因为人们没有国家,就缺乏安全感,不能组建家庭,储蓄自己的财产,功利就成为国家产生的唯一基础。对于政府来说,通过避免困难和寻求幸福来增进社会幸福是政府的职责。边沁认为功利主义适用于立法,立法应该基于整个国家的幸福(幸福包括生存、平等、财富和安全)。它还提出了判断立法等的标准,这里不再赘述。
二、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
(一)政治领域。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出现之后,很快成为了19世纪乃至西欧影响最广的法学思潮。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英国的产业革命发展迅速的时代,产业革命打破了光荣革命的格局所确立的政治格局,新兴资产阶级要求更多的权力和利益。在法律制度上也是如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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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产阶级要求改革旧有的法律制度。边沁是激进自由主义运动的思想领袖,为英国的法律思想改革提供理论准备。他反对君主制,提倡普选制。他对被压迫的人们抱有深切的同情心。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原则思维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变革运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基于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他特别关注刑法,并通过对刑罚合理性的评论开始了他的法律改革创作活动。功利主义认为,一个好的政府必须体现为大多数人提供最大幸福的原则,减少不平等,致力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19世纪的三次议会改革中,对选举资格的财产限制越来越少,选举范围也相应扩大。国会颁布了一项无记名投票法,边沁在半个世纪前提出了这项法律。英国议会颁布和修订的《公务员法》和英国议会颁布的《国民教育法》都受到边沁功利主义的启发和借鉴。
(二)法学领域。在边沁之前,自由、公平正义和理性是法律的原则和准则的主要内容,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被称为自然法理论。 边沁提出功利主义并且将其与法律相结合,树立了明确清晰的法律标准。比如在法律起源问题上,边沁抛弃了以往启蒙思想家通过“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的假设来论证国家与法律的生成的起点问题,而是通过人类自身可感受的快乐和痛苦来起融入政治、法律问题的分析。在法律思想中具有革命的意义,意味着追求指导思想从追求价值和理想,转向产业革命后的追求实际,也意味着法律思想从传统的正衣观走向现代实证观。并且,在他之后,功利主义直接影响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耶林的利益法学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产生之后,影响了很多政治家和思想家,對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法学流派的产生起到了促进作用。边沁最大的影响在于为分析法学的创立直接奠定了基础。分析法学家的创始人奥斯丁的思想就受到边沁功利主义法学和法律研究方法的很大影响,而且,现代学者研究发现两人的某些观点很相似。边沁的分析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与道德分离;(2)立法学与法理学的区分,法律评价属于立法学的范畴,而实在法的分析则属于法理学的范畴;(3)法律命令说,包含四个要素;(4)最高立法机关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功利原则是最高立法原则。这些理论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和方法基础。
边沁论证了编纂法典,或把所有的法律都转换成书面的并且按系统排列的的法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典要包括解释法律必不可少的一切,还要自身修正和改良的永久良性规定。他已经表明这样一部法典由什么部分组成,那些部分互相间的联系如何定性。通过他的区别和分类,在表明专有名词和排列方面,他已经做了大量工作。
综上所述,功利主义在伦理学和法哲学领域都有很高的学术地位,这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民法学者。任何法律流派都反映了某个阶级或阶层的效用。没有一个法律学派完全超越了效用或非效用。区别仅仅在于借助于某种形式的某种方式的具体表达。仅这一点就表明功利主义在法律中总是有其重要地位。 三、功利主义法学存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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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人,对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边沁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批判了封建法律制度和理论,论证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其次,其功利主义理论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实证主义分析方法,这在实证主义法学中尚属首次。边沁的学生奥斯汀解释后,形成了一个系统的实证分析法学理论体系。再次,功利主义的立法原则更加具体,抽象的理论讨论被抛弃。最后,他的法律理论丰富了西方法律思想,他的法律改革思想也影响了各国的法律实践。当然,边沁的思想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类的动机是否是为了避免痛苦和寻求幸福。边沁認为快乐和痛苦是有意识动物行为的唯一来源,人类行为有自己的规律,那就是“避免痛苦,寻求快乐”。如果人类行为只遵循这条规则,世界上就不会有痛苦。功利主义法律的问题在于它忽视了人类的其他动机和需求,使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人类行为的善与恶,简化和绝对化了人类的本质。
第二,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是否可以量化。围绕这一内容,功利主义法则认为,人类幸福是可以量化的,具有同质性,衡量一个人的行为应该只关注结果是否带来幸福的改善,而不是他最初的动机。幸福是个人的主观感受。虽然主观感觉可以用语言来表达,但它不是客观事物,不能用数学公式来计算。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好恶,对幸福和快乐有不同的体验。同样的两个人,一个不喜欢吃面包,另一个喜欢吃面包,两个人吃同样的面包,幸福程度不一样,功利主义法律完全否认了个人之间的差异。康德认为,在定义一个人的行为时,应该只考虑行为本身是否道德。例如,一个人不应该用谎言做出承诺,也不应该考虑行为的结果。这不是道德应该考虑的。功利主义法律只注重结果,把人视为追求“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手段。人应该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第三,把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作为判断对错的标准是否正当。权力主义法律主张立法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幸福无法量化,也没有同质性。不可能把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立法目的。一个人的幸福与大多数人的幸福同等重要。没有理由让少数人的幸福从属于多数人的幸福。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交换多数人的幸福是不恰当的。作为一个道德概念,幸福不应该作为一个标准。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功利主义的法律观点,立法者也往往趋利避害。如何保护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他们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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