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发布单位:南京市国土资源 局 颁布日期:2005-01-07 文号:宁价房[2004]61号 表1—1 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 27(1.8) 备 注 说明 不分征用土地的具体地类,使用统一的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 钢架、竹工大棚等菜地附着物另行补偿。 表1—2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区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补偿费标准 鱼塘 临时用地 6.0(0.4) 类别 说明 3.0(0.2) 因施工需要使用的征地范围以外的鱼塘水面一年期补偿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临时用地占用一年期内的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其他土3.0(0.2)地 6.0(0.4) 1米以内 4.5(0.3) 取土用地(深1—2米 9.0(0.6) 度) 13.52—3米 (0.9) 2米以内 3.0(0.2) 堆土区(高度) 2—4米 3.75(0.25) 含土地复垦费 含土地复垦费 4米以上 4.5(0.3) 1、上述标准是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补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补偿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备注 2、涉及青苗、附着物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临时使用的耕地,如需委托复垦的,按1000元/亩支付复垦费用。 表2—1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 别 蔬 菜 品 种 一般蔬菜 水生蔬菜 水稻 粮油作物 麦类、玉米、山芋 豆类、芝麻、花生 油菜 经济类作物 棉花、甜菜、麻类 甘蔗 第 1 页 共 11 页

标 准 1.5(0.1) 1.2(0.08) 1.5(0.1) 1.2(0.08) 1.2(0.08) 1.2(0.08) 1.5(0.1) 1.5(0.1) 西瓜、香瓜 草莓 药材、香料 鱼 类 精养鱼 一般鱼 1.5(0.1) 1.5(0.1) 1.5(0.1) 1.8(0.12) 1.2(0.08) 表2—2 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附着物 钢架大棚(含膜) 竹工大棚(含膜) 喷灌设施 精养鱼池土方(包括开挖费、运输费等) 补 偿 标 准 12(0.8) 4.5(0.3) 自 动 涵 灌 4.5(0.3) 22.5(1.5) 12(0.8) 表3—1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年龄段 第二年龄段 男≥16、<50 女≥45、<55 第三年龄段 男≥50、<60 女≥55 第四年龄段 男≥60 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说明 三条所规定的人员。 表3—2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 第二年龄段 男≥16、<50 女≥45、<55 第三年龄段 男≥50、<60 女≥55 第四年龄段 男≥60 说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第 2 页 共 11 页

年龄(周岁) 女≥16、<45 标 准 4 4 3 年龄(周岁) ﹤16 女≥16、<45 标 准 0.6 2 2 1.5 明 五条所规定的人员。 表4—1 货币拆迁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原房补偿款 成新折算(年) 二 购房补偿款 补偿 区位 标准 补偿标准 三 区位补偿款 面积 房屋结>5 补偿标准 构 ≤5 >15 档次 ≤15 钢筋砼 400 一等 370 砖混 二等 320 三等 270 100% 90% 85% 一等 290 砖木 二等 240 三等 190 木结构 200 简易结二等 120 构 三等 75 一等 60 披房 二等 50 三等 40 不结合成新 >220 150(1998年南京市区城镇土地级别近郊 中属于五级地的执行200元/平方米) 0—220 1000 0 远郊 50 1、原房补偿款按被拆除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 2、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偿款; 3、区位补偿款依据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的区位,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款; 备注 4、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5、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6、本表中已含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表4—4《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7、远郊指雨花台区的板桥街道、铁心桥和西善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建邺区的江心洲街道,栖霞区的靖安、八卦洲镇、龙潭街道范围;近郊指江南八区中远郊以外的范围。 表4—2 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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