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0731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正定、鹿泉、藁城、栾城四个组团县(市),以及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特定地区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规划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4条 特定区域、旧城改造区范围界定(待定)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5条 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表3.2.2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

定。

表1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 R 中类 R1 R11 R12 R2 R21 R22 R3 R31 R32 小类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住宅混合公建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21 A2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文化活动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以住宅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功能的混合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包括政府所属的剧院等用地 续表1 类别代码 大类 A 中类 A3 小类 类别名称 教育科研用地 内容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内容 Rb A A1 A2 A31 A32 A33 A34 高等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小学用地 特殊教育用地

A35 A4 A41 A42 A5 A51 A52 A53 A59 A6 A61 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特殊医疗用地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机构养老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康复、保健、医疗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等用地 儿童福利设施 A62 用地 残疾人福利设A63 A7 A9 Ak 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宗教用地 公共设施控制预留用地 为孤残儿童提供居住、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等用地 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理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控制预留用地,可安排建设各类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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