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京司发[2001]2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1.12.13 【实施日期】2001.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废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01]278号)
各律师事务所: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开展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1 / 3
附件:《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2、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3、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北京市有固定的住所;
4、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十年以上; 5、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6、品行良好,有三名执业五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 (二)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
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辖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办公场所,并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备案。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3、个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可以选择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办公场所,但不得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4、个人律师事务所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 2 / 3
机、电话机等。
(三)开办资金
1、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3、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和执业风险准备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其名称为:北京+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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