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民事强制执行法介绍
---郭信主
意大利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分别列于民法及民事诉讼法中,除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有执行程序的规定外,并于民法第六编第四章规定权利之裁判上保护,其中第二节即为强制执行的规定。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将民事执行客体分为了动产、不动产和行为三大类。其中法典第二章规定了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征收,第三章、第四章都是规定了对行为的执行,包括对交付(动产)、迁离(不动产)和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其中交付(动产)和迁离(不动产)是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现对意大利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介绍如下:
一、意大利法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和原则
债权人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其债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于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的第三编中,即第474条至632条,没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这一编分为六章:可执行凭据和催促书,强制征收,通过交付和迁离实现的执行,对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异议和执行程序的中断和消灭。这一编中一系列的条文规定了执行程序展开过程以及组成这一程序的行为细节。
当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这体现在程序的基本原则中,程序应当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其应当获得的所有权利。(Chriavenda,insti.dedr.civ., Naples1935,page41)因此,立法者尽可能为两种不同形式的义务规定
了特别的执行措施,即强制交付动产或迁离不动产和强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然而,特殊的强制执行方式,往往需要求助于一般的形式的强制执行,即执行债务人的动产,执行第三人的动产或执行不动产。
二、执行条件 (一)执行依据
只有当存在某一可执行依据并且所针对的权利是确定的,现成的和可要求的时,才能实行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典474条)只有满足所有的条件,债权人才能获得可能的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在执行开始时应当持有执行依据。即使假定在执行的过程中取得了执行依据,也不能使该执行程序成为合法的。
从形式上,可以将执行依据分为诉讼程序内的执行依据和诉讼程序外的执行依据两类。
1、诉讼程序内的可执行依据
民事诉讼法典第474条规定了诉讼程序内的可执行依据: a) 判决书
b) 法律明确赋予可执行力的决定;
c) 庭长为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夫妻一方直接支付另一方部分收入的命令。(民法典148条)
d) 证人未到庭时当庭宣布的强制性命令(民事诉讼法典179条);
e) 有管辖权的法官或治安法官在无争议阶段的调解笔录。(民事
诉讼法典322条)
f) 劳动争议调解中的笔录。(民事诉讼法典420条)
g) 在交付被拍卖物决定中的转移被征收物的命令。(民事诉讼法典586条)
h) 法官对执行费用清算的命令。(民事诉讼法典611条) i) 法官宣布仲裁裁决合法并予以执行的命令。(民事诉讼法典825条)
j) 已被承认的外国判决或司法措施。
另外,支付令也是一种非判决的常见的司法措施。这一命令,在40天内没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47条的规定,而具有强制执行力。另外,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支付令有暂时执行的效力。
2、诉讼程序外的执行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74条第二项的规定,一些行为或文书被赋予了特殊的强制执行的保护,司法机关无需介入而只是监督执行程序正确进行。 这些行为是:
a) 记名期票。根据票据法63条和103条的规定,对持有人,记名期票的本金和孳息有强制执行力。
b) 汇票。发票人对支付人发出的向第三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发票人在其承诺后才负有义务。
c) 银行支票,1933年12月21日颁布的1736号国王令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