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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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事宜,同意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1. 乙方保证其是根据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2.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指令为甲方提供提货、仓储、航空及公路等物流运输服务 3.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完成报关、订舱、航空运输等工作,随时与甲方保持信息沟通,

密切合作,使运输顺利完成。

4. 甲方应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外经贸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向乙方

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其中在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必须盖有甲方公章。

5. 甲方同意将揽取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出运。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交代准确的装卸货物地

点,出发、到达时间,因指定交接货物地点有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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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做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

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7. 本协议受《SIFF代理义务标准交易条款》的约束,该标准交易条款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单证制作要求

1. 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单证必须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并且传递及

时,在进口业务中,为避免疏港的产生,甲方应当更加注意单证传递的及时性。 2. 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外,

还必须显示:甲方公章、甲方的联系人、订舱日期、运输条款、陆运条款和费用承付方全称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内容。

3. 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发现单证有误,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紧急措施。

4. 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关日前三天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

间;乙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快办理订舱手续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的情况,对超过配载时限、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

5. 甲方应在船开之前将委托书内容更正情况书面盖章后通知乙方。

6. 甲方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的要求,并做到单单相符,且与集装箱内货物相符,

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二天交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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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由甲方自做包装箱时,纸面装箱单的制作必须符合港口要求,并做到与集装箱内的货

物和报关单证相符.

第三条: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 乙方,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乙方承担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 2.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乙方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正本书

面保函,乙方在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海洋运费和人民币费用的计收

1. 人民币国内费用以乙方给予甲方的协议价计收(或以逐票确认形式),操作中产生的

以外费用乙方按实际向甲方确认并收取; 2. 海洋运费的计收标准:

由于海洋运费经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特制定以下规则:(1) 以乙方制作的对外运价本或以乙方专门为甲方制作的运价本为准。

(2) 若无运价本,则以甲方在订舱时,乙方市场部业务主管在“集装箱托运单”上批注的运价并签字盖章为准。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如有运价调整,则以乙方书面方式发给甲方并与甲方协商获得认可后生效。

(4) 如甲方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订舱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若逾期提供或不予提供,则视作无协议运价和无运价确认,乙方仍按乙方的公布运价向甲方收取海洋运费。

(5)甲、乙双方各自与船公司协定的运费协议价,双方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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