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专项资金安排采取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相结合、以切块为主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含省级统筹专项资金项目和切块地方专项资金项目两大类,其中,省级统筹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和相关工作任务,切块地方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地方相关部门或企业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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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厅、省太湖办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注重引导、强化绩效”的原则,以改善水质为导向,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突出支持氮磷等重点污染物控制、重大政策实施、重点治理区域和重大治理项目。

第六条 建立太湖治理项目库,实施项目动态化和信息化管理。按照构想、前期和计划三个阶段滚动开展入库项目储备。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年度投资指南,且是列入太湖治理项目库和年度目标责任书的项目。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投资指南,做好太湖治理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制定专项资金分配的年度安排建议方案;牵头组织对太湖流域治理规划和方案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执行情况评估。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拨付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三)省太湖办负责牵头确定目标责任书项目;开展目标责任书实施情况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太湖治理科研课题管理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四)省审计厅负责对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等进行审计。

(五)省环保厅负责核定年度重点考核断面数量、水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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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六)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承担的省级统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工作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制定项目技术标准、建设规范,指导地方项目建设及管理;协调配合开展本行业省级统筹的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太湖流域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治理太湖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负总责。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年度太湖治理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地方项目储备,组织安排切块地方的资金和项目,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切块地方专项资金的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太湖办(环保局)、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列入目标责任书项目,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督查、考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实施,配合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审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行及维护,配合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开展项目检查审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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