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
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复[2015]169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6 【实施日期】201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
的批复
(汇复[2015]1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关于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津汇发[2014]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外币现钞跨境调运及批发业务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14]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 》(京汇[2014]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 1 / 2
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
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二、调钞及批发业务范围包括:
(一)自主决定调运币种,所调运币种应充分考虑市场需要。
(二)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开展外币现钞买卖,合作对象限于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其中,与银行开展的外币现钞买卖业务应以外汇进行清算。
三、调钞及批发业务原则上限于三家特许机构总部办理,若需分支机构参与调钞的,应严格授权,加强管理。调钞环节的管理要求,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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