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 1.
? 从合同条款看,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但是,在签约前曾寄交了
样品,签约后又电传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判断,这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 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
样品一致,又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因此我方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是站不住脚的。 几点启示:
? 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 慎用凭样品买卖的品质表示方法。
? 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
? 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寄送样品,但应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
2.货物的品质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要求修理、交付替代货物以至拒收货物并撤消合同。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
3. 合理。我方尽量争取及时补货,并在降价幅度上与买方进一步协商。 但是,如果是散装货物,则对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UCP 500》第39条(B)款: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4. 不可以在信用证下超金额议付。信用证应该更改为:“Amount of Credit &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否则多装部分与买方商议改为其他方式比如汇付或者托收进行支付。
5. 如果出口目的是促进销售,增加利润、处理库存积压商品,可以接受这种定牌中性的包
装,但是如果在菲律宾市场上公司有品牌国际化的战略,则不宜接受。如果接受的话,需要注意是否存在工业产权争议。
第六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
1. 合理。因为美国惯例规定,在FOB vessel合同中,买方自付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
证,并办理出口手续。
2. FOB贸易术语下,租船订舱的责任归属买方。当然也可以像本案例一样,卖方接受买方
的委托代为租船或者订舱,但这纯粹是代办性质,运费仍应由买方负担,如租不到船只或订不到舱位,其风险由买方自负。因此,本案例中应该是买方违约,我方可据此要求追究其责任。
3. 应该向卖方索赔。因为按照通则的规定,卖方负责“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
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本案例中,显然卖方并没有做到此点,其租用船只并不适航适货,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4.否。因为在CFR合同中,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 5.案例中存在如下几点失误:
[1] 合同规定货物到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卖方不应轻易接受 [2] 到港时间的规定应预留合理的缓冲时间;
[3] 目的港的规定应考虑到港口的实际情况,比如气候情况等。 6
[1] 从风险角度看,已经转移给买方;从象征性交货角度看,我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
因此不需要退回货款。
[2] 因为保险单据已经转让给了进口商,因此进口商应该直接找中国人保在进口国的理
赔代理人索赔。 7
[1] 贸易术语应该选用FCA,而不是FOB。这样不仅节省了天津办事处的费用,还提
前转移了风险,并且提前向银行交单议付货款,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2] 天津办事处的仓库安全管理有待完善 [3] 缺乏有效的缺货应急方案
[4] 船货衔接不顺畅,在口岸城市存仓滞留增加了风险和费用。 8. 出口总成本:2106元 外汇净收入: 423.5美元
处口换汇成本:4.97人民币/美元 出口盈亏率:66.9% 9. 888万美元 10. 851.24美元
11.先将我方报价折算为FOB价,为901.55美元;然后与外方报价比较。外方报价高于折算后的价格,就可以接受。本题结果是可以接受。 12. 1063.09美元 13. 372.46美元 14. 509.6美元
第七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
1. 8505美元
2. 先计算运费,为每箱11美元;再换算价格,为50美元
3. 先计算运费,为每箱5.775美元;再换算价格,为133.95美元
4. 否,银行可以议付。理由:UCP规定,如在不同时间在不同港口将货物装上同一航次的
同一条船上,不视作分批装运。
5. 否。理由:UCP规定,限时、限批、限量的分批装运条款下,“任何一期未按期出运,
信用证对该期及今后各期均告失效。”应该通知买方不能按期出货并告知原因,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后再发货。
6. 对对方不按期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合同中应该有惩罚性条款进行约束。
7. 港商之所以这么做,是由于CFR价格应由卖方支付运费,所以提单上应该注明freight
prepaid;我方接受的前提条件是在合同中定明,有关的运费和装船订舱事宜应由港商负责,否则需要提高合同价格。
8. 其一,订立合同的时候,装运期的规定要考虑船舶和天气条件的制约,不要过于紧张; 其二,货物要力争在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出运;其三,一旦第二条难以完成,应该及时通知买方,争取修改信用证;其四,不可以串通船方,凭倒签信用证议付货款。
第八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
1. 船身裂口和部分货物遭浸泡属于单独海损,裂口修补费用和抛货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2. ①③属于单独海损;②④⑤属于共同海损。
3. 可以拒赔。因为根据PICC的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第四条,被保险货物的
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 (1)否,参看第六章第4题。 (2)否,参看第六章第4题。 (3)2200元。 5.
[1] 保险单据作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单方
面予以修改,因此,保险单据转让时的被保险人的批注对保险公司不产生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不受此批注的约束。
[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
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
[3] 因此,卖方不可以取得1700英镑的补偿,保险公司只对B赔偿7000英镑。
第九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
1. 要求代收行支付货款。因为在代收行单方面进行的托收进口押汇业务中,如果汇票到期
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该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2.作为托收这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方承担较大风险。从本案例中可以得出启示,托收业务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1] 应对买方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
[2] 应建立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从案情推知,该托收业务并没有及时追踪) [3] 应了解外国的商业惯例,有些国家(拉美)将远期付款交单托收的方式按D/A处理,
而《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规定,根据外国法律或惯例对银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应受其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这种义务和责任,负赔偿的责任。
3.
[1] 关键错误:C公司的交单条件不明确
[2] URC 522:跟单托收中使用远期汇票时,有关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明确指出在承兑后
或在付款后将单据交给受票人。如无此指示,银行将作D/P处理。
[3] 该商品保质期短,不适用D/P after sight, 因此应该该明确指示银行承兑交单
[4] 出现问题后,C公司应立即授权代收行允许进口人凭T/R借单提货或改为D/A,而
不是找银行理论,耗费了更多时间,导致货损扩大
[5] D公司也不应该太被动,应立即提出凭T/R借单提货(进口押汇),或提前办理付
款,先取得单据提货,其提前付款的利息可以在货款中扣除。
4.不对。因为保兑行对开证人的责任等同于开证行,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5.(1)有,理由:UCP规定,限时、限批、限量的分批装运条款下,“任何一期未按期出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