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153号)和《宁波市北仑区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仑政办[2009]7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方法》和《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若干规定》《宁波市北仑区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各住院病区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 保卫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院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院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医院加强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纠纷分类、分级

第八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分为普通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纠纷两类,其中重大医疗纠纷分四级:

普通医疗纠纷: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由于医患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Ⅰ级)

社会影响恶劣,诱发社会稳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1)有职业医闹或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造成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2)聚众闹事5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3)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2、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

医院总体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1)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

(2)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

(3)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等严重恶劣事件。

(4)聚众闹事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3、较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

医院部分科室或诊疗场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医疗纠纷事件:

(1)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散播谣言、静坐、下跪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2)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

(3)限制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等行为。

(4)聚众闹事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4、一般医疗纠纷事件(Ⅳ级)

医患双方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医疗纠纷事件:

(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辱骂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工作、生活。

(2)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4)聚众闹事5人以上。

第三章 报告

第九条 发生普通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纠纷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IV级),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科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发生III级以上重大医疗纠纷时,医务科应同时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科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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