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案例分析题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裁决案

200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尾公司)和被申请人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福船集团)作为联合卖方,与希腊雷斯缔斯集团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第一投资公司(以下简称FIC)签订了关于船舶建造的《选择权协议》,约定:两被申请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与FIC或其指定人签订最多8艘船的《选择船建造合同》,第一投资公司行使选择权的方式为在约定的宣告日前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选择权协议第9条约定,因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伦敦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或其任何当前生效的修订或重订规定以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当时的生效规则进行;在仲裁员指定上,由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指定的仲裁员挑选第三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来解决争议的事项。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选择权协议》生效后,因两被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署《选择船建造合同》,双方发生纠纷。2004年6月4日,第一投资公司和8家被指定公司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以被申请人违反《选择权协议》为由,要求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其4,540万美元的商业损失及利息。第一投资公司和8家被指定公司共同指定英国仲裁员哈利斯作为仲裁员,马尾船厂和船舶集团共同指定中国仲裁员王生长作为仲裁员,6月18日,哈利斯及王生长共同指定英国仲裁员马丁亨特教授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庭遂进行仲裁程序。2006年1月21日,马丁亨特作出该案仲裁裁决的第一稿,并分发给王生长和哈利斯审阅。2月16日,王生长提交了其保留意见的草稿。3月20日,王生长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31日被批准逮捕。王生长自其被刑事拘留后,即与仲裁庭其他成员失去联系。2006年6月19日,马丁亨特和哈利斯以多数仲裁员名义作出裁决,判令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第一投资公司 2,640万美元及该款从2004年5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4.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每三个月计算一次的复息。

2006年12月5日,第一投资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被申请人的异议认为:(1)仲裁庭在后期审议阶段出现缺员时,未给予当事人指定替代仲裁员及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2)仲裁庭缺员后,其组成已不符合仲裁协议关于三人仲裁的约定,两名仲裁员无权对仲裁作出裁决和裁定。申请人第一投资公司则认为:(1)王生长已经参与了对案件的充分讨论,且对现有裁决稿持保留意见;(2)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第8条规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以后,命令或裁决可以由全体或多数仲裁员作出。本案中,两名仲裁员即可以签署裁决和处理披露文件的申请问题。

厦门海事法院拟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之后,认为本案存在下述情形:1、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不符,也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丁)项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2、本案仲裁裁决审理的是仲裁协议以外的,未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超越仲裁管辖权,构成了《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丙)项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3、仲裁程序不当致使被申请人丧失了申辩的机会与权利;4、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无损害文件”的处理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违反了英国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

款(丁)项关于仲裁程序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后,作出了《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 在该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仲裁庭虽由3名仲裁员组成,但是仲裁员王生长并未参与仲裁的全过程,没有参与最终仲裁裁决的全部审议。因此,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定不符,也与仲裁地英国的法律相违背。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丁)项的规定,该仲裁裁决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厦门海事法院最终作出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丁)项的规定,裁定对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作出的关于申请人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选择权协议纠纷一案的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根据以上事实以及相关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国内法,试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一:依据所给出的案情,试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争点? 问题二: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为何?

问题三:仲裁法中的缺员仲裁裁决效力如何?

问题四:如何理解《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丁)项的规定?本案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结合我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是否有义务承认临时仲裁?

问题五:分别评析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仲裁裁决承认执行问题的立场,并阐明你的立场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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