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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中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可以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但是在实践中会产生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的情况。例如,外资并购内资企业也属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种类型。当外国投资者收购我国某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时,如该有限公司存在自然人持股的情况,那么原有限公司中的未出售股权的自然人股东有可能继续成为收购后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根据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中国的自然人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认购增资等方式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根据中国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与外资合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也是由中国自然人单独持股,中国自然人可以以设立独资企业的方式,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
中国的自然人还可以通过成立一人公司的方式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方面比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优势。
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逐渐放宽了对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的限制。许多经济合作开发区为了吸引外资也逐渐允许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例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江苏省,上海浦东新区等地区)。
法律法规:
根据2001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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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外资收购境内股权中国自然人股东作为中方投资者的条件做了规定。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另外,暂时还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009年修订的,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此问题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宽松规定: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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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综上所述,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限制。暂时法律不允许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但是可以通过外资并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的股权转让、认购增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达到中国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目的。
同时也要注意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对于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的放宽性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 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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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特殊规定 300万以下(含) 7/10 ——
300万~1000万(含) 1/2 300万~420万至少 210万 1000万~ 3000万(含) 2/5 1000万~ 1250万至少 500万 超过 3000万 1/3 3000万~ 3600万至少 1200万
二、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是本章又一个重要的考点。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掌握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见表4)表 4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特点的比较 比较对象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合营方式 股权式企业。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契约式企业。不按投资比例分配,而以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形式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可选择性。可以是中国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组织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昀高权力机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为 4年 具有多样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董事会为昀高权力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联合管理委员会为昀高权力机构。董事(委员)每届任期不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表决一致通过的事项投资回收方式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存续期间外国合营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净利润 得超过 3年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在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提前回收投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净利润、产品、产值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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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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