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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知识问答(五):外汇及资本项目
1、外国人出售在国内购买的房产,资金汇出是否需要审批,是否可以分次汇出?
答:根据汇发〔2013〕21号文,境外个人境内原购买的商品房出售后,所得资金可至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提交境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销售合同、相关税务证明文件。境外个人出售商品房所得资金原则上需一次汇出,不应滞留境内。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如将股权转让给新的中方股东,中方股东至银行汇出资金时,是否一定需要提交税务证明文件?是否须缴纳税收?
答:根据汇发〔2013〕21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外方转让股权给中方的,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到属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取得登记凭证后,再交由中方至其开户银行办理价款对外支付,并提交“相关税务证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发布的第40号公告,此税务证明即“服务贸易登记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此部分税务事宜为外国投资者的预提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税收,由中方至税务部门申请上述备案表时,由税务部门核定。
3、外国股东是否可以将境内持有的企业股权用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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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国投资者将持有的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作为对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行为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现有外汇管理规定,可根据企业提交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办理登记。其中股权企业需至所属外汇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被注入股权的企业需至所属外汇局办理新设、增资登记,出资方式为“股权”。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外方股东转让股权给中方投资者时,双方是同一控制的关联企业,对价款是否可以不支付?
答:跨境的股权转让交易中,不论是否关联方,对价款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履行支付手续;若存在比较特殊的境内外双向股权置换交易,则可以视作为非货币交易,不需通过货币支付完成交割。
5、外商投资企业已参加了外汇局年度报告,为何又要报送抽样调查数据,可否不重复报送?
答:外汇局对存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权益实施存量数据统计,具体方式为每年开展一次外方权益年度报告,报送上一年度的权益情况。抽样调查是外汇局对年度权益报告的改革。改革实现后,现行对存量企业的年度普查将调整为对重点样本企业的抽样调查,再结合每2年或3年一次的普查。目前,此项政策尚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出现了年度普查和抽样调查的重叠,导致样本企业既要报送上年度报告,又要报送当年的季度抽样调查。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预计此类情况会持续两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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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国投资者出售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后,资金汇出如何办理? 答: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将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转让给中方的,需至外商投资企业所属外汇局办理转股登记变更,取得登记凭证后,由中方至其开户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但如果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股票出让是通过交易所平台转让给多个不具名的中方,无法按照普通企业的转股交易来规定由中方办理资金汇出手续,所以政策调整为:先由外方在境内开立人民币专用账户,收取由交易所转出的资金,上市公司再至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名为“A股减持”的转股变更登记,获得凭证后,交由外方至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资金汇出。
7、外资银行及外资保险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增资,是否需至外汇局登记?
答:依据汇发﹝2013﹞21号文,“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登记”。外商投资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证券等)如果增资,需至所属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8、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利润转增资本,是否需要将外汇资金划到资本金账户?
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业务的,需依据汇发〔2013〕21号文,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出资方式为利润再投资。由于利润转增资实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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