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资料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培训资料

1、原有用地分类及有关标准的基本状况

原有规划标准规范体系有《城乡规划术语标准》、《城市、镇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见下表)。

原有用地分类及标准规范一览表

用地分类规范名称 施行时间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1990年 颁布单位 国务院 用地对象 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情况 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1993年 建设部 村镇用地 9大类,28小类 《镇规划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2007年 2007年 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镇用地 城乡土地 9大类,30小类 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应用最广泛的是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将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6种类,73小类,并对各级分类划分规则和定义内涵进行了详细说明。

虽然《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适用于总体规划层面的工作,但随着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这套分类标准已被应用在各个层面的城市规划编制中,对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标准及构成产生重要影响。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93)是指导村镇规划的技术性文件,对村镇规划的原则和内容、村镇人口及发展、村镇建设用地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是编制村镇规划的依据。

考虑以农业生产活动的用地特点,村镇用地分类9大类,28小类。 为了科学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2007年5月1日,建设部颁发了《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2007),对相关术语、镇村体系和人口预

测、用地分类和计算、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等单项用地规划以及制图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晰了建制镇在执行过程中应该采用的规划标准。

其中根据第4.1.1条,“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2007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见表)。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根据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没有市政设施用地,仓储与工业用地合并,居住用地没有细分,特殊用地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 011 水田 012 水浇地 013 旱地 02 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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