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选

宣城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选附件

附件1 :

宣城市第四届骨干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 位 宣州区 郎溪县 广德县 宁国市 泾 县 绩溪县 旌德县 市 直 合 计

小计 49 22 33 30 26 14 12 14 200 中学 24 11 16 14 12 7 5 10 99 职高 师校 4 1 2 3 2 1 1 14 小学 18 9 13 11 10 5 4 2 72 幼儿园 特教 3 1 2 2 2 1 1 1 13 1 1 2

附件2 :

宣城市骨干教师评选标准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参评资格

1、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近5年内都必须在教学或教研、电教工作岗位(担任学校领导及中层以上干部,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3);

3、从事所申报专业教龄5年以上,年龄50周岁以下;

4、有3年以上班主任(或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工作经历(教研、电教人员可不作要求);

5、全市第四次中小学教师全员业务考试成绩优秀;

6、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其中担任校园长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接受提高培训。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特别优秀者以上条件适当放宽。 二、思想政治方面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模范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在教师中享有一定的威望。

近五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中小学骨干教师: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犯其他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党纪、政记处分的;

(2)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带来不良影响,或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本岗位半年以上,不能履行教师职责;

(3)违反《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四项纪律和八项注意》规定,受到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4)按县市区教体局文件规定不能评选的。 三、教育教学工作方面

1、正确领会所教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精神,能熟练地驾驭教材,在教育教学中善于创新,熟悉教育教学对象,精心备课,教学设计水平高。参评者须提交上一学年(2008-2009学年)由学校验证的原始备课笔记(教研人员提供原始听课记录,电教人员提供1篇电教教案),同时提供3课时的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案)。

2、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能抓住关键,把握重点,突破难点,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教学整体设计合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运用恰当,能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辅助教学,关注学生主体地位,有效地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指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较好地体现课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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