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少先队总辅导员
工作手册
(试用)
填写单位
填 写 人
填写时间年月至年月
四川省少工委 制
注:1.本表用于四川省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填写。2.各级总辅导员于半年工作结束
以后向上级少工委报送纸质文档,接受工作督查。
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少先队总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工作者,是共青团选派的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专业人才,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骨干和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的带头人。
第二条建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制度,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完善全团带队体制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保持少先队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的重要举措,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要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 (一)在同级团委设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使用行政编制,一般为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少先队总辅导员\,专职专用。
(二)按不低于同级团委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兼任。
(三)市(地、州、盟)团委一时难以找到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和任职条件人选的,可在一段时间内选聘行政编制外人员担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行政编制内选任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五条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
(一)岗位设在同级团委。行政编制内外均可。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聘请退休少先队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由优秀大队辅导员轮流挂职,设置社工岗位等方式。应专人专用,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兼任。
(二)办公地应设在同级团委机关。
第六条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一般由中心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符合条件的,应进入乡(镇)团委班子,任副书记或委员。
第七条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少先队名誉总辅导员。
第九条少先队总辅导员为退休返聘人员的,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县(市、区、旗)团委也可在上级团委支持县级团委的工作经费中列支该项补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忠诚党的少年儿童事业,真心热爱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职业精神较强。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了解和掌握少年儿童教育规律,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具有丰富的少先队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指导基层少先队工作的能力。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时,一般应具有少先队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时,一般应具有少先队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工作3年以上经验。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的职责是:
(一)在同级团委、少工委领导下,积极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为少先队工作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设计和实施本区域内少先队重要活动,指导基层少先队辅导员设计与实施少先队活动。
(二)带头参与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推广学科建设成果,开展少先队工作研究。 (三)为本区域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职称评聘等提供专业支持,帮助基层少先队辅导员提升职业精神、提高职业素质、实现职业发展。
(四)了解和反映本区域基层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诉求,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