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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印发发展党员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材料要求编印如下:
一、积极分子培养阶段
1、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经支委会研究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报机关党委备案,并领取、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机关党委根据发出的考察表建立积极分子名册。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考察期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及时填入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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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和工作情况。
4、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要在考察期近一年,党支部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5、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机关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6、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有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7、政治审查。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做好政审工作。主要内容:其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和外调。政审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8、短期培训。发展对象要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要提交心得体会,参加考试并取得培训证书,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入党。
二、预备党员接收阶段
9、拟吸收预备党员公示。支委会讨论同意、拟提交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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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和政审、奖惩情况(是共青团员的,团组织“推优”情况)。公示方式和时间:在机关党委领导下,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在本人所在单位(或党支部辖区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结果处理:对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及时办理预审手续。对反映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如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或不予发展。
10、报送预审材料。党支部将拟吸收为预备党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机关党委审查,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个人履历和思想汇报材料。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3)参加党的知识学习与培训情况。 (4)政治审查材料。
(5)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 (6)需要进行预审的其他材料。
11、机关党委预审。机关党委对支部上报材料严格把关,审查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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