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国际最长十二个月,即

一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由此可见,质量保修期跟缺陷责任期完全不是一回事。通常来讲保修期是长于缺陷责任期的,特别是对于大型工程。

质量保修期是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合同条款规定对工程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的问题进行保修,这个期限根据法规强制标准和合同要求而定(例如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一般是70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是5年等)。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需要对工程项目承担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实质

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或者保函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国际上最长为十二个月,即一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缺陷责任与工程保修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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