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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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作者:邓芬

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1期

摘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但同时,证券市场中经常发生证券欺诈行为,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 证券市场 中小投资者利益

近年来,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案呈现上升趋势,前有被称作“万人坑”的银广夏,后有绿大地以及头顶“稻米加工第一股”的万福生科。但最近出炉的造假专业户更加令人震惊,即是由南京市国资委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南纺股份。该公司自2006年起竟然连续5年造假,5年虚增利润3.44亿元仅获罚50万元,堪称史上最划算的保壳计划,违规成本太过低廉。此次南纺股份虚增利润数量、时间跨度、造假手段均毫不逊色,创出了近10年来国企上市公司造假之最。

一、从“南纺股份”财务造假引发的思考 (一)事件回顾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原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实际控股人为南京市国资委,是1988年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的专业性外贸公司。2014年5月17日,南纺股份公告称,公司于5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为了能满足继续上市的条件,公司自2006年起连续虚构利润,2006年~2010年分别虚构利润为3109万元、4223万元、1.52亿元、6053万元以及5864.12万元。统计显示,从2006年至2010年这五年的财务数据里,南纺股份一共合计虚构了3.44亿元利润。值得一提的是,公司2006年~2010年5年间连续虚构利润,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横跨5年,相关办案人员介绍,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在香港和英国,南纺股份主要通过在自营进口业务中调低进口成本、在转口业务中虚增收入、在以外汇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转口业务中虚增收入及成本隐瞒财务费用、调节应收外汇账款账龄以少提坏账准备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 南纺股份曾公告称,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南纺股份由于少结转营业成本多计利润4287.78万元,其中调减2010年初未分配利润4287.78万元,调减应收账款4287.78万元。南纺股份截至2010年末时,公司因少提坏账准备多计未分配利润243838万元,其中调减201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3899.28万元,调增2010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2.14万元,调减财务费用汇兑损益1563.04万元。在2000年~2011年期间,南纺股份的出口货物单证中,经核实有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共涉及已退税款1033.74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定性为备案单证违法。南纺股份2009年末应纳税所得额余额为-33.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31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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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400万元,当期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72万元,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南纺股份冲回并追溯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减2010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72万元,调增所得税费2080.72万元,调减2010年初未分配利润3311.10万元。 证监会认定,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3.44亿元。因此,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公司前董事长单晓钟、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等12人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和警告处分。 (二)事件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机会,但证券市场中经常发生证券欺诈行为,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犯。例如,黑庄操纵股市,高位套牢中小投资者;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进行各种内幕交易;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甚至以虚假信息误导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热衷“圈钱”,不注重对股东的回报等等。从对南纺股份的处罚可以看出与犯罪收益相比犯罪成本非常低。与企业从资本市场退市的代价相比,这种惩罚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无法发挥行政权力应有的处罚威慑力的作用,反而会激励某些企业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地位而效仿造假。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的探讨 (一)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状

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较低且较为分散,不能实质性控制上市公司,不具备像大股东那样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能力,其只能通过公开媒体和上市公司报表了解上市公司。然而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圈钱”的目的,采用各种造假手段,隐瞒真实信息,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南纺股份案、万福生科案、银广夏案等这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小投资者只能求助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中小投资者要利用法律途径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希望往往很难实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司法操作更是困难重重。其次,中小投资者诉讼代价高昂,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巨大,往往得不偿失。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一是中小投资者自身的原因。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的证券市场重要主体,但是中小投资者高度分散,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此外,中小投资者往往缺乏相应的投资知识,少数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在投资时,运用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对股票的价值进行分析,大部分中小投资者往往依据报纸媒体上专家股评推荐、朋友介绍等盲目炒股、跟风现象严重,并不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发展状况,而是进行短期投资,赚取差价。资本市场的投机气氛非常浓重,无法发挥投资人的相互监督作用,他们相应的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二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般都存在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股权分割等问题,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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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力过大,能够支配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归一,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同时,由于中小股东只能通过公众媒体和上市公司报表才能了解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也不完善,大股东能够获得比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为大股东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提供机会,导致中小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南纺股份事件”对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的启示

第一,完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过程中,依法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该公司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制度。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而需要证券发行商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督体系。证券监督是对法律体系的有效补充,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不保障与证券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我国现阶段,证券监管市场处于发展阶段,监管机制不健全,容易造成针管市场混乱。证券市场监管要平衡促进发展和规范市场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过分放松监管,使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也不能过分压制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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