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5.09.07 【实施日期】2005.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1 / 5

二○○五年九月七日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

(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 (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2 / 5

第五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成过程土地权属管理的具体工作。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所有权确认和调整,须报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属调查、调整、确认、变更登记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预算。各级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权属纠纷调处等所需经费,从相关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土地权属调查

第七条 在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立项批准后的设计阶段,都应做好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调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争议,制定土地权益分配、土地权属调整、土地权属管理的总体原则。

规划设计阶段详细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制定土地调整、分配方案,并签订协议,将调整方案落实到规划设计图上。

第八条 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应当利用已有成果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填写“项目区权属现状调查表”(附件1),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区地理位置和具体边界;

(二)项目区土地总面积、地类、质量及其建、构筑物;

(三)项目区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集体)、不同性质所有权单位个数、面积、地 3 / 5

类、质量、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权属界线;

(四)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状况,分农户按承包地数量、质量登记造册; (五)原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第九条 调查当地农民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意向。

对拟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土地权利人,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土地开发整理政策,通报拟开发土地的范围与要求,听取群众意见。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应在“土地开发整理民意调查书”(附件2)上签名,乡(镇)或村鉴证盖章。土地权利人不同意的,其土地暂不纳入开发整理范围。

第十条 测绘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土地利用现状图必须采取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土地利用现状图符合依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印发的试行《土地分类》图式,地形地物符号依据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图式;

(二)测图范围以能准确反映项目区与周边地形地物的关系为原则,一般要测至项目区范围以外20米以上;

(三)测图时由权属单位双方派人现场指界,确认土地权属界线;

(四)按开发整理土地面积大小测绘不同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00亩以下的采用1∶1000,100亩以上的采用1∶2000,也可利用与项目设计同一比例尽的图件或符合要求的其他图件。

(五)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必须标绘下列地物界线或符号: 1、项目区界线、地形地物、地类界线和地类符号、图斑号;

2、项目区村民小组以上权属单位的权属界线、权属拐点、权属单位名称; 4 / 5

3、逐个田土丘块;

4、项目区控制点;

5、图例,比例尺,图幅号,测绘单位,测绘日期。

第十一条 核实土地权属界线和土地利用现状。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以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等资料为依据,核实每条权属界线和地类。

(一)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填写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附件3),在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上签字盖章;

(二)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进行调处,达成共识,填写调处后的权属界线认定书,签字盖章;

(三)存在林权证、“四荒”证、土地证相互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权属争议经过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主开发整理范围。<

5 / 5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