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和表彰2009-2010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和表彰2009-2010学年度广东省省级

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思函[2010]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1.11 【实施日期】2010.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和表彰2009-2010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

生”的通知

(粤教思函〔20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4〕8号)精神,经省党廉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决定评选和表彰2009-2010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为全省青少年学生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5

一、评选范围

省级优秀学生即省“三好学生标兵”(其条件高于“三好学生”)在今年应届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按万分之一的比例评选,具体范围为曾担任或现任学校学生会、团委、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或受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优秀学生。省“三好学生”在全省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自2007年9月以来,曾获得地级以上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或获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在校中学生。曾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大赛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在校学生。

(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初步树立起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具有文明的行为习惯,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环境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德育考核或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优秀。

(三)学习认真刻苦,善于思考,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各科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学习成绩不得低于80分,或不得低于B),或在国家、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和在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

(四)坚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课成绩优良,《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以上。 三、奖励和表彰办法

凡被评为2009-2010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者,省委教育工 2 / 5

委、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在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录取时,按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各地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见附件1)组织评选推荐。要严格按照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各分配名额进行推荐,不得集中在同一所学校或同一类型学校,一所学校限推荐1名学生参加评选。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取消该市本年度的参评资格。省属中职学校、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可推荐优秀学生或“三好学生”1人。

(二)被推荐人名单及简况须在就读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示5天以上,其中推荐省级优秀学生的须达到2周以上。

(三)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要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严格审核推荐材料。凡不按规定要求评选以及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被推荐人的评审资格,所缺名额不予替补。 五、送审材料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将2007年9月以来评选市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有关表彰决定送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处备案。 (二)被推荐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推荐表(见附件2、3)一式2份。请按照表格式样用A4纸正反面打印。被推荐人事迹材料须实事求是、认真撰写,省级优秀学生事迹材料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予以公示。 2.被推荐人获奖的有关证书、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籍表(内含学分登记、各科学习成绩)、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记录表、普通高中学生基本素质评价表、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张榜公示材料等各1份。可提交原件的请提交原件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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