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三类人员安全继续教育考试知识点 B类(项目经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13.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1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5. 《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
16. 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17.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22.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23. 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24.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25.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28.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9.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3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开挖深度达5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33.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
起重机司机工作。
38.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9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4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1. 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42.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43.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44.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45. 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 s。
46.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7. 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48.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9.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0.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1.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5. 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57.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9. 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60.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61. 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62. 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63. 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64. 凡在坠落基准面2m 以上 (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66. 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
67.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68.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
坑开挖深度大于10m为一级基坑。
74.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76.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7.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78.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79. 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80.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1.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2. 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84. 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85.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86. 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 89. 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90. 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91. 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100.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108.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111.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13.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114.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15. 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116. 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
117. 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防护门。
126.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27.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30.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13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