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FAS监理方案

面进行监理。 1.1. 开箱验收 1.1.1. 外观检查

包装箱完整,设备表面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1.1.2. 标志、铭牌内容 ? 产品名称、型号 ?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 制造厂名称、商标

? 出厂日期(年、月、日)及产品编号 1.1.3. 数量及装箱资料 ?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 产品原产地证明 ? 型式试验报告 ? 商检证明文件 ? 检验部门名称 ? 合格标志 ? 报关单等。

1.2. 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实施 1.2.1. 布线 1.2.1.1.

FAS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的规定。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1.2.1.2. 管、槽内穿线或布线应在建筑地面施工结束后进行,在布线前应将管、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1.2.1.3. 不同系统和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1.2.1.4. 导线在管、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在接线端子上连接。

1.2.1.5.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1.2.1.6.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 管子长度超过45米,无弯曲时; ? 管子长度超过30米,有1个弯曲时; ? 管子长度超过20米,有2个弯曲时; ? 管子长度超过12米,有3个弯曲时。

1.2.1.7.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接线盒的内外均应套锁母。

1.2.1.8.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线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1.2.1.9.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米设置吊点或支点,在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米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1.2.1.10.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毫米。

1.2.1.11. 穿越行车隧道的线缆均应穿绝缘管从轨底跨越,并应固定,固定点间距不大于1.0米。

1.2.1.12.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两侧时应固定,并留有一定的余量。

1.2.1.13. 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伏兆欧表测试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兆欧。

1.2.1.14. 所有的线缆敷设时应留有余量,敷设的金属管路应接地保护。

1.2.2.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2.2.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探测器距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 ? 探测器周围0.5米内不应有遮挡物;

?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

? 在宽度小于3.0米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米,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米,探测器距顶端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1.2.2.2.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1.2.2.3.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1.2.2.4.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在本工程中将采用同一种规定定义颜色。

1.2.2.5.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厘米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的标志。

1.2.2.6. 探测器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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