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问题研究
一
依法行政就是强调我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其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切违法行政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此而言,依法行政必须体现法治原则,这些法治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越权无效,权责统一,接受监督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内涵。然而,当前在依法行政中,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有真正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去依法施政,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具体而言,当前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不够。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够,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理解不够,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出现人情执法、关系行政的现象;一些人重实体轻程序,违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一些人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引起相对人的不满,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对该处罚的不处罚,影响法律的严格执行,破坏法律的整体性和一致性。第二,一些公务人员心目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特权思想。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他们以权压人、以势压人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人特权思想严重,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表现突出,
不履行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甚至在行政诉讼中影响并干扰法院正常审判活动。个别行政机关领导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严重,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为由对法院的审批指手画脚,甚至对法院审理具体案件定调子,这样就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破坏司法审批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第三,超越行政职权。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超越行政职权,凡是对自己有利的就想法设法去管理,于自己没有利的就听之任之。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还制定不具法律效力的土政策,一些地方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行驶处罚权,还有的为了创收越权处罚,严重形象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的形象。第四,在工作中滥用强制手段。有的公务人员无视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不注重对广大群众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中急于求成,机械教条,稍有不慎即滥用强制手段,滥施警械,随意扣押收缴财物,甚至出现严重侵犯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事件,破坏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二
可以这么说,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关键。法治政府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的整个过程。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中极其重要的内容。法治政府,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 包括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同市场经济离不开
法律的规范一样,政府行为也必须依法进行。因此,建立健全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是法治政府目标这一系统工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核心工程。所以,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加强依法行政建设,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依法行政,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全面健康有序的发展。第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真正做到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法可依。马克思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为此必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国情加强立法,要根据宪法、国家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一方面应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范执法程序,使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执法程序违法和甚至混乱的不良局面。另一方面是国家要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高度统一制定完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法法律、法规,比如行政收费法等,这是避免各地方政府立法混乱的有效途径。必须指出的是,立法必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体现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并能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应有的规制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