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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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作者:尚婷婷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2期

摘要: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是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常被忽视的问题,保护服刑人员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是一国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面。本文以近日发生的叔侄十年冤案为切入点,提出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不足、监狱等部门应落实服刑人员的应有人权的论点,辅之以实证研究,分别提出各方主体的认识、跨地域的现状、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的论据,最终提出完善相关法律等建议,旨在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推动法治进步。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权;申诉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93-02 一、震惊全国的冤案再现

2013年3月26日,对于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绝对是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叔侄二人的再审法庭上,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当庭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而这一份无罪的判决让叔侄俩足足等了10年。

回顾张辉、张高平错案的始终,我们可以发现,除了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使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以及相关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做出叔侄二人的有罪判决,这起错案的纠正之所以要耗费十年之久的原因之一是监狱部门在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服刑人员的申诉权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是指监狱在对服刑人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服刑人员享有的依法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具体包括: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申诉权、控告权等。在这个冤案中就是叔侄二人的申诉权、控告权受到了国家机关的漠视。监狱人权保护,由于其保护主体和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质,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的水平。

二、隐藏在冤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一)各方主体对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的认识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罪犯的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就有33条,并且把罪犯处于监禁状态下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权利写进了法的总则。其中规定的罪犯权利主要有:人格不受侮辱权、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享有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检举权等,包括了很多方面,规定得也很具体细致。对于这些权利,80%以上的服刑人员认识不足或认识不全面,他们只知道比较浅显的权利,如人身安全不受侵犯,驻狱检察机关平时接到他们的意见或要求,大体就是这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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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而精神生活或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他们了解甚微。不能说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了解这些权利,只是视那些权利或高不可攀或可要可不要而已。监狱人民警察在保护服刑人员的权益时,认为只要做到对服刑人员不体罚、虐待、保证其吃饱穿暖就是保护了服刑人员的权利。还有少数狱警漠视服刑人员的人权,认为罪犯就是罪犯,只能无条件地接受劳动改造,对他们提出的这要求那权利,觉得他们是在无理取闹。因而对服刑人员的维权要求,不予重视。驻狱检察机关对监狱在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的监督工作,往往仅针对表面现象,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过多的精力。把监狱的工作部署作为自己监督的载体,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家田”的心理,监督处于盲目的被动地位。

(二)跨地域服刑增加了监狱对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的难度

由于监狱的服刑人员来自不同的地区和省份,这就给监狱和驻狱检察机关保护服刑人员的控告、申诉权利的工作增加了难度。根据笔者调查,某监狱每年都有一次甚至几次根据社会严打的需要,在监狱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对那些比较有价值的控告线索,报送地方公、检、法或相关部门,但90%以上是石沉大海,没有回音。驻狱检察机关或去信去函督促,一般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另外,有的服刑人员常年申诉,申诉信发过几十封甚至上百封(根据《监狱法》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监狱的提请处理意见书6个月之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申诉人一直盼着6个月以内有结果,但一等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连一个“驳回申诉”的答复都难以得到。由此可见,在张辉、张高平错案中,张高平寄出的无数封申诉信都杳无音信的情况不足为奇。即使石河子监狱的驻狱检察官张飚给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寄送的材料也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复。 (三)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虽然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对服刑人员应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漏洞,实际执行起来难以操作,服刑人员的应有权利的保护难以落实。例如监狱法55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该规定在实践中就难以操作。首先,监狱通知其家属后,家属什么时间来到监狱没有规定,有的是几天甚至十几天或更长时间,有的家属甚至没有回应,对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处理尸体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次,作为被通知的人民法院不明确,是罪犯服刑地的法院还是原判法院?再次,罪犯在服刑期间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狱法第73条中只作了“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具体处理起来免不了一个监狱一个样、一样的伤残事故不一样处理的结果,导致法律失去公平。再具体到上文提过的服刑人员的申诉问题上,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提请处理意见书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但没有规定6个月之内不回复应当怎么办,逾期不回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监狱一方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回复的行为不服是否有救济途径,等等。这些问题倘若得不到解决,将困扰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三、完善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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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以“人权保护”为目标的刑罚执行理念

首先,监狱应当把刑罚执行的理念提高到对人权保护的高度来认识,并通过一系列的警官培训活动来引导监狱民警重视服刑人员的人权,摒弃一切不合时宜、落后的思想。其次,驻狱检察机关,要在监狱开通“人权保护热线电话”和建立“人权保护网络投诉”平台。对服刑人员提出维权要求和投诉,及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最后,监狱部门应积极对服刑人员开展有关人权知识的讲解和宣传,进一步提高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驻狱检察机关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服刑人员改造工作的需要,不断深化以“人权保护”为内容的教育,使服刑人员真正明白自己依法应当享受的权利,增强他们自身的维权意识,从而激发他们履行改造义务的积极性,加快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步伐。

(二)设立第三方机构监督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从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单凭检察机关和监狱的工作是难以真正奏效的,往往会造成两方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需要更多主体的关注和努力。笔者认为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对监狱部门对服刑人员人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如下:首先,在县级政法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人权保护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来自监狱的申诉、检举、控告,并及时将这些申诉和检举报送相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对这些材料进行回复,若未及时回复,人权办公室有权提起问责。对于驻狱检察机关寄送的意见材料,人权办公室也有权对未及时回复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提起问责。其次,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监狱文明程度的提高,应适当吸取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允许律师会见服刑人员,允许律师给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在监狱内部也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办公室,给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监督保障机制,有利于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三)建立完善与监狱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指导我国监狱工作的开展的法典,它确立了罪犯的基本权利,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但由于法律本身具有的先天滞后性;在很多方面法律并未涉及,许多条文的规定不全面,存在很多漏洞,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狱法》的法律条文,并结合当前实际尽快出台与《监狱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比如在上文提到的《监狱法》中有关服刑人员申诉的条款,条文中仅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对监狱提请意见书进行回复,这种没有制约和救济的规定就容易受到忽视。所以,应该再具体到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未回复监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若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必须说明理由。只有切切实实地给与了制约性规定,才能让人民法院对监狱的提请意见书重视起来,从而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权。这样有利于监狱在实践中更好的执行、贯彻监狱法,使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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